
公告日期:2025-08-20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2655 证券简称:正明环保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关于正明环保与沈阳
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5)辽 0112 民初 12824 号。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春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20
姓名或名称: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昌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7 月 25 日原告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明公司)
中标被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浑南公司)2022 年度浑南 3# 源环保改造-脱硫除尘改造项目,中标金额 28,700,000.00 元,计价方式为清单 计价,固定总价。后经被告要求,正明公司与浑南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又 与第三人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签订两份技术服务合
同。与浑南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签订工程合同,合同名称《沈阳浑南热力有
限公司(募)2022 年度第三热源厂环保超低排放改造市施工合同》(以下简称 施工合同),合同价 25,524,700.00 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大致为合同签订后, 甲方浑南公司支付合同总价 30%款项,主要设备循环泵、除雾器、脱水机发货 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 30%款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保验收甲方支付至结
算款的 90%,余款 10%质保 2 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与国惠公司签订
《电石渣给料系统工艺方案设计与智能控制》、《脱硫水床强制氧化系统工艺方 案设计及优化》技术服务合同,两份合同总价为 3,000,000.00 元,付款方式与
施工合同一致。后三方在 2022 年 8 月 29 日又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协议中本案
浑南公司与国惠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补充协议中对正明公司与国惠公司 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另行约定,不再按技术合同执行,国惠公司可随时解除合 同,但如果浑南公司与正明公司所签的《施工改造合同》工程竣工完工,则国 惠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工程在 2022 年 10 月 25 日竣工,2022 年 12 月 28 日完成了项目 168h 试
公告编号:2025-020
运行,2022 年 12 月 25 日双方签署了完工验收报告。本项目同年顺利完成了
环保部门 CEMS 验收和工程环保验收,并配合被告方顺利取得了政府环保补 贴。本项目为招投标项目,双方确定了清单计价表,并固定总价为 28,700,000.00 元,因被告的原因把本应中标的一份施工合同拆分成了三份,被告理应承担中 标的总工程价款,第三人应在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欠款额中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浑南公司与国惠公司却一直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与 第三人催促付款,至 2024 年以来浑南公司对欠款开始不予回应,现被告及第 三人仍欠原告 40%工程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货款 11,48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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