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9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 3
第二节 正文...... 6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6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9
三、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9
四、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2
五、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4
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5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5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6
九、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7
十、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17
十一、结论意见......18
第三节 签署页...... 20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146 号
致: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 2022 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性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 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 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发行人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做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发行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做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相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巨 指 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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