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638 证券简称:亮星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亮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亮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议事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能够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结合《北京亮星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
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十四)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五)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十六)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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