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632 证券简称:ST 钢劲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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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 当合理评估风险,谨 慎判断被担保人
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 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
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不得越
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属于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必须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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