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英迪迈智能驱动技术无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英迪迈智能驱动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 英迪迈智能驱动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英迪迈智能驱动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英迪迈智能驱动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锡泰路 216 号坤鼎未来智造园 21 号楼。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4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顾客至上,锐意进取。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智能驱动产品的研发、咨询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嵌入式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
赁(不含融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釆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 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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