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2617 证券简称:三源信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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