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27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72616 证券简称:融利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融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上海融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蒋建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文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11 月 24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1 月 17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融利网络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主体
有限公司
蒋建波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
张文娜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对外提供借款,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3-030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与浙江金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芯”)
签订《上金谷智慧景区项目产品研发(委托)合同》,约定公司委托浙江金芯提
供产品研发与服务,合同金额 2,500 万元。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公司
累计向浙江金芯支付 1,700 万元。上述研发委托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实际向浙江金芯提供资金拆借,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蒋建波作为公司的时任董事长,张文娜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 第四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上海融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蒋建波、张文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公告编号:2023-030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在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3〕273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3〕274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3〕275 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