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2594 证券简称:中环电炉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天津中环电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中环电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中环电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依照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
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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