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28
公告编号:2022-013
证券代码:872580 证券简称:西华航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了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亚会审字亚会审字(2022)第 01590004 号仅对“未决诉讼”形成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就公司未决诉讼事项作出以下说明:
一、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报告中说明:
西华航空存在重大的未决诉讼。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诉讼纠纷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该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如下:
(一)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期间,公司积极配合开展现场审计工作,配合提供审计工作所需的各项资料。
公告编号:2022-013
(二)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1、本公司股东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通航”)就与本公司航空器管理合同纠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通航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返还委托本公司管理的罗宾逊R44型直升机及AC311直升机的资产及文件资料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 3000 万元等。
本公司认为,在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四川通航违约在先,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飞机的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公司行使了合法留置权,本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四川通航支付拖欠的直升机托管费用和违约金。
2021 年 11 月 10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西华航空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四川通航办理 AC311 直升机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变更登记;西华航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直升机的《飞行记录本》;驳回四川通航其他诉讼请求及西华航空反诉请求。
双方已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现已受理。
截止财务报告批准日,该案件已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2、本公司股东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通航”)就与本公司管理 350 飞机合同纠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通航要求本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并对本公司的财产在价值 3000 万元范围内保全。
本公司认为,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合同的义务,四川通航一直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过国王 350 飞机的托管费和引进费用。本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四川通航支付拖欠的相关费用。
2021 年 11 月 10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双方诉
讼请求。
双方已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现已受理。
截止财务报告批准日,该案件已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三、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公司目前的诉讼情况,本着严谨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表示理解,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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