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872579 证券简称:泰通能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安乡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2025 年 7 月 1 日,2025 年 8 月 22 日三次
公开开庭审理,并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做出判决,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收
到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常德泰通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金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对方当事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 月 15 日,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前身安乡
晋煤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安乡晋煤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系统蒸汽梯级利用 发电项目(EMC)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一份,就被告的系统蒸汽梯级利用发电 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5200 万元,
项目建设期为 8 个月,预计 2020 年 10 月完工。2020 年 5 月 12 日,双方签
订补充合同一份,将合同总金额调整为 5050 万元,工期调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签订后,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对项目进行了投资 建设。为更好的建设并运营项目,湖南泰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原告。2021 年 5 月 20 日,原告、湖南泰通能源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方签订《<安乡晋煤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系统蒸汽梯 级利用发电项目(EMC)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协议约定湖南泰 通能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安乡晋煤金牛化工有限公司系统蒸汽梯级利用 发电项目(EMC)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原告 承继。
2021 年 8 月 18 日,被告由安乡晋煤金牛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2021 年 9 月 1 日,项目主体部分通过被告交工验收。2022 年 11 月 5
日,项目通过被告的性能验收。2022 年 11 月 25 日,项目通过被告的联合调
试投运验收和完成验收。各项验收结果均为合格。项目验收合格后,办理了 项目资料移交手续。
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后,由于被告的原因,一直未能正常发电运
行,导致原告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享受节能效益分享,原告的合法利益遭受
严重损害。2023 年 8 月 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系统蒸汽梯级利用发
电项目(EMC)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被告每月至少应当向原告支付 100.8 万元;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被告每月至少应当向原告支付 151.2
万元;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被告每月至少应当向原告支付
184.8 万元。但被告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 2024 年 8 月 31
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节能效益分享 270 万元,从 2023 年 10 月起,已连
续 11 个月支付低于应付标准的 50%。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 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节能效益分享人民币 478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327532.8 元(逾期付款利
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并判令被告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以欠付
节能效益分享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节能效 益分享全部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等所有 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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