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2573 证券简称:艾瑞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艾瑞汽车科技(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艾瑞汽车科技(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艾瑞汽车科技(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艾瑞汽车科技(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
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
许
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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