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2572 证券简称:富尔特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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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赣州富尔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利润分配过程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相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以每 10 股表述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股本数量计算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并在方案中明确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新增股份挂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并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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