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3 19:22:01 股吧网页版
鸿润食品: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引入投资者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72568 证券简称:鸿润食品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引入投资者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鸿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毅食品”)因生产经营及整体战略发展需要,拟进行增资并引入新投资者——山东财金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本次增资,鸿毅食品注册资本拟由人民币 10,88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2,38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全部由山东财金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人民币 1,500 万元认购。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为 87.88%;山东财金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 12.12%。鸿毅食品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的“挂牌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
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604,470,123.93 元,净
资产为 223,564,605.95 元。鸿毅食品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为151,426,818.06 元,净资产为 28,325,286.27 元。

本次交易标的股权账面价值为 3,433,024.70 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净资产净额的比例为 0.57%、1.54%;公司不存在12 个月有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出售累计数额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尚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六)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七)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
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 交易对方的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山东财金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北侧、解放东路南侧 CBD 中央广场 17#地块项目

(一期)A 塔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北侧、解放东路南侧 CBD 中央广场 17#地块

项目(一期)A 塔

注册资本:350100 万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