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568 证券简称:鸿润食品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除符合前款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提交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二)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书面评审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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