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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09:50 股吧网页版
鸿润食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568 证券简称:鸿润食品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
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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