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5
证券代码:872567 证券简称:快玻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宜昌市快玻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3 年 11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宜昌市快玻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昌市快玻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宜昌市快玻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募集资金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实施或使用的,上述募集资金主体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业务规则变更导致本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于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的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承诺保本;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适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限制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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