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562 证券简称:瑞兆激光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瑞兆激光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瑞兆激光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 北瑞兆激光再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 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
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二) 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三) 审议公司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
个人借款等)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事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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