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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6:25:59 股吧网页版
长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2559 证券简称:长河信息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长河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若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公司可结合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用途。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在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时,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
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余额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
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八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挂牌公司应当审
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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