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872555 证券简称:汇能动力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汇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汇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合法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安徽汇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安徽汇能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
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和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采用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的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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