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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6:20:03 股吧网页版
安徽华辰: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2521 证券简称:安徽华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辰造纸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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