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2512 证券简称:华兴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月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湖北华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
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多次募集资金混同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意见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投资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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