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16:59:33 股吧网页版
智林信息: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2511 证券简称:智林信息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智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智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智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管理水
平,规范总经理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股东 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智林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
定,并对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 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
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