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2
公告编号:2023-023
证券代码:872481 证券简称:泰为股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泰为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购人肖凡与苏晓华、李然、吴跃辉、深圳市绿瑱投资
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就泰为股份转让事宜签订《肖凡与苏晓华、李然、吴跃辉、深圳市绿瑱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关于深圳市泰为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75%股份收购协议》,以现金收购苏晓华、李然、吴跃辉、深圳市绿瑱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泰为股份 18,035,719 股股份(占泰为股份总股本 75%),其中8,897,619 股为无限售流通股,9,138,100 股为限售流通股。
股份收购分两次进行转让:第一次交易中,李然、苏晓华、吴跃辉、深圳市绿瑱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将其各自持有流通股 2,020,000 股、2,020,000 股、1,010,000 股、3,847,619 股分别转让给肖凡;第二次交易待李然、苏晓华、吴跃辉所持有股份解除限售后交易,其中,李然、苏晓华、吴跃辉分别将其持有的3,655,240 股、3,655,240 股、1,827,620 股转让给肖凡。
2023 年 2 月 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转
让人苏晓华、李然、吴跃辉、深圳市绿瑱投资咨询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第一次过户手续。
公告编号:2023-023
2023 年 5 月 12 日,为了保障《股份收购协议》能够依约履行,收购人肖凡
与苏晓华、李然、吴跃辉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书》:苏晓华将其持有的股份有表决权股份 3,655,240 股(占泰为股份现有表决权 15.2%)所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收购人肖凡行使;李然将其持有的股份有表决权股份 3,655,240 股(占泰为股份现有表决权 15.2%)所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收购人肖凡行使;吴跃辉将其持有的股份有表决权股份 1,827,620 股(占泰为股份现有表决权 7.6%)所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收购人肖凡行使。
二、 《表决权委托协议书》基本内容
受托方(甲方):肖凡
委托方(乙方):乙方一:苏晓华;乙方二:李然;乙方三:吴跃辉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12 日
乙方一苏晓华自愿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泰为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为股份”或“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55,240 股(占泰为股份现有表决权15.2%)所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肖凡行使;
乙方二李然自愿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泰为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为股份”或“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55,240 股(占泰为股份现有表决权15.2%)所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肖凡行使;
乙方三吴跃辉自愿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泰为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为股份”或“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27,620 股(占泰为股份现有表决权7.6%)所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肖凡
公告编号:2023-023
行使。
(1)表决权委托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愿将其所持泰为股份有表决权股份 9,138,100 股(占泰为股份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对应的表决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无偿、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唯一享有和行使。甲方自愿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代甲方就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内,若泰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等情形导致委托表决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变化或法定变化的,则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2)委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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