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2475 证券简称:知韬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知韬文
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
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
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完善、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进行集
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应将募集资金
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
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
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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