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2475 证券简称:知韬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
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
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 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二) 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
者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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