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2475 证券简称:知韬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上海知韬
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知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拟成交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交易人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
且超过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借款总额或向金融机构/其他人士借款金额单项
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以上
的贷款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八) 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并非紧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
予禁止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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