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2473 证券简称:富丽华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此次公司章程修订,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制订本章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和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公司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督促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Fulihua General Equipment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西环路 10 号。
邮政编码:21562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或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协商不成或无法调解的,应将争议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
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协同顾客获利,体现员工价值,展示企业风采。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风机制造、销售;通风制冷设
备安装、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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