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2464 证券简称:康奇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康奇(天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康奇(天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奇(天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 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 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康奇(天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短期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 股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符合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的流程,建立严格的审批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五)产权关系必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安全;
(六)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 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200 万的。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的审议程序。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条 未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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