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5:31:27 股吧网页版
康奇生物: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2464 证券简称:康奇生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康奇(天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康奇(天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奇(天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康奇(天津)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普通提案权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提案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交: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三)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议召集人对提案的审核:
会议召集人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对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本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召集人不得无故拒绝将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会议召集人书面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及其关联方因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
公司的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