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461 证券简称:山东京普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赋予的职权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 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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