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2460 证券简称:一飞药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一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一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一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山东一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制订、修改其他公司基本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等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六条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建议明确股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外,按照合法、谨慎、规范、高效的授权原则,股东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会代为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