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2451 证券简称:飞安瑞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深圳飞安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飞安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飞安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
公告编号:2025-041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
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记载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及有关内控制度之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告编号:2025-041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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