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9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72415 证券简称:欧联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就与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公
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志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
公告编号:2025-00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2 月 5 日,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与被告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威壮公司)签订《天龙财富中心项目消防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欧联公司承包威壮公司发包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 180 号的消防工程,签约合同总价为 58142366.51 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收到竣工资料后付支付至 85%,竣工结算后支付至 95%,余款 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后返还结算总价的 2%,满两年后返还结算总价的 3%。专用条款第 14.2 条约定发包人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为 90 天。
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并且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威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欧联公司工程款 18542942.85 元。(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广西威壮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542942.85
元及利息 1045023.60 元(利息以 18542942.85 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起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现暂计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本息暂合计为 19587966.45 元);
2、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一、欧联公司依约完成并已竣工交付,威壮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欧联公司组织进场施工,虽受疫情防控、设计变更、土建滞后等因素影响,但经努力仍及时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欧联公司核算,案涉工程造价为71697593.92 元,减除威壮公司已付款53154651.07元,尚欠18542942.85元。
二、威壮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
首先,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公告编号:2025-003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其次,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10月8日交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威壮公司应自交付之日,即2023年8月28日起,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三、威壮公司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欧联公司作为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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