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1
证券代码:872415 证券简称:欧联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被告双方已进行调解,2024 年 4 月 9 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书(2023)粤 1204 民初 493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瑞霖特种设备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志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署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编号:OL2018071501-01)(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供应商,为被告提供8套“T5-600MK 灭火系统”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6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案涉设备的付款方式、交付、安装、验收及保修期等相关条款。截止于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设备款共计3110000元。原告实际未如约供应8套设备,逾期供应并供应不符合约定的设备,且至今仍未通过初验、试运行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终验,欧联公司认为支付条件未成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2210000 元及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暂
计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为 1223212.83 元(以尚欠合同货款 371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6 日为 226124.5 元;以
尚合同货款 291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为 764117.5 元;以尚合同货款 221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2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为
232970.83 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质保金 280000 元及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暂
计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为 42182 元(以应返还质保金 2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2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月 24 日为 42182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违约金 1120000 元(即合同总价的 20%);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
担。
上述各项费用共暂计【4875394.83】元。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广东瑞霖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1120000 元。
2,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广东瑞霖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731700元(以700000元为计算
基数,按每日 0.3%计算,计至实际更换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
3.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广东瑞霖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初验、试运行和终验违约金 18715200 元(以
5600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 0.3%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至初验、试运
行及终验合格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20 日)。
4.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广东瑞霖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履行培训约定的违约金 147000 元。
5,请求判决反诉被告广东瑞霖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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