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9
公告编号:2023-002
证券代码:872415 证券简称:欧联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志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发恒
公告编号:2023-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年6月20日,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联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三局建安公司)签订《桂林北动车所消防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中铁三局建安公司发包位于桂林市灵川县的桂林北动车所消防工程,合同价为1275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原告如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2017年3月20日通过了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合格意见书,2018年4月1日全部设备安装通过试运验收并移交,但因中铁三局建安公司拖延结算,直至2021年12月2日双方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结算总价为12024169.21元,截至具状之日,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仅付工程款860万元(含50万元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尚欠工程款3424169.21元未支付,欧联公司多次催款未果。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24169.21元;
2、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30598.80元(利息以3424169.2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现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详见附件);
3、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3-002
4、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 1 至第 2 项合计:4054768.01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于2023年1月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12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424169.2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
3424169.21 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数计算至
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19元(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19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其他进展
公司于2023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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