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11
证券代码:872415 证券简称:欧联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欧志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海兵、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陈超进、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鸿翔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欧宣成、该公司员工;杨志雄、该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长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日,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联公司)与被告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御景天恒公司)签订《南宁恒大翡翠华庭二期1#、2#、4#、8#、12#、13#楼、幼儿园及地下室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御景天恒公司发包位于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那洪大道的恒大翡翠华庭二期1#、2#、4#、8#、12#、13#楼、幼儿园及地下室消防安装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计价,固定总价为13639035.69元,承包人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缴纳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质保期届满后30天内无息返还。原告如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相应的施工内容,并于2020年7月19日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6月1日,双方结算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14539097.29元。因此,扣除质保金后,御景天恒公司应支付13883392.76元,但截至具状之日仅实际支付8732731.79元,尚欠5150660.97 元,且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均未返还,欧联公司多次催款未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50660.97元及利息127736.39元(利息以5150660.9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现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本息暂合计为5278397.36元);
2、判令被告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质保金655704.53元及利息(利息以655704.5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409171.07元及利息27916.83元(利息以409171.0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现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本息暂合计为437087.90元);
4、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
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 1 至第 3 项合计:6371189.79 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内容:1.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不认可,利息的计算依据被告不认可,原告欠交发票金额是3972187.2 元,未开票部分金额不应该计算;2.认可原告诉请的第二项;3.不认可原告的第三项诉请中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利息计算应以原告申请退还审批之日起计算;4.不认可第四项诉请,恒大南宁公司、恒大集团公司是独立的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5.不认可诉请第五项,原告不能以整个主体项目作为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涉案项目已全部交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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