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01
公告编号:2022-026
证券代码:872415 证券简称:欧联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欧志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超进、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少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郝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公告编号:2022-02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0日,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联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三局建安公司)签订《桂林北动车所消防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中铁三局建安公司发包位于桂林市灵川县的桂林北动车所消防工程,合同价为1275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原告如约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2017年3月20日通过了消防验收并取得消防合格意见书,2018年4月1日全部设备安装通过试运验收并移交,但因中铁三局建安公司拖延结算,直至2021年12月2日双方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结算总价为12024169.21元,截至具状之日,中铁三局建安公司仅付工程款860万元(含50万元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尚欠工程款3424169.21元未支付,欧联公司多次催款未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24169.21元;
2、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30598.80元(利息以3424169.2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现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详见附件);
3、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 1 至第 2 项合计:4054768.01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传票,就公
公告编号:2022-026
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一案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 分在灵川县人民法院大圩法庭
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加快了公司资金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传票(2022)桂民初 3323 号
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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