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872411 证券简称:育才药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石家庄育才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05 月 13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石家庄育才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石家庄育才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 简称《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育才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包括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 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围相当。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
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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