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72409 证券简称:欧百特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重庆欧百特冷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欧百特冷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庆欧百特冷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重庆欧百特冷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各类金融资产的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继续购买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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