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邦威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 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三)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包括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属行业,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 能够知人善任,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具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六)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经理。
第七条 公司经理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之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八条 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九条 公司的经理在其他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三章 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非董事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解聘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第十三条 解聘副经理,由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并由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向副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第十四条 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经理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经理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经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经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经理的,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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