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2405 证券简称:景升股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数 1991.6952 万股,同意
1991.695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表决权总数的 0%。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名称:宁波景升明诚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海口河路 259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2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实业报国,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员工和公司共同发展,并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减震器配件及汽车发动机配件的研发;汽车零部件、模具、橡塑制品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王德忠、宁波景升明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景升明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的数额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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