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72399 证券简称:城安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委任 1 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公告编号:2025-033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 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报告和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
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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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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