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393 证券简称:迪富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品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
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
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