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393 证券简称:迪富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文件所列
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审慎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进行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银行和主办券商应当积极履行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转出余额后,应当及时注销
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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