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393 证券简称:迪富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无锡迪富智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七)公司对外(关联方除外)提供下列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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