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2391 证券简称:恒港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董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六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自然人经股东会选举均可担任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董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任、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提请股东会补选。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基于谨慎授权原则,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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