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2391 证券简称:恒港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广东恒港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如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
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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