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383 证券简称:豫科光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河南豫科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工作。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七条公司签署任何担保合同,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经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专项说明。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十一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两年合法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债权相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六) 企业征信报告;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根据相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未决诉讼案件的;
(五)存在尚未履行判决义务情形的或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按本制度规定提供反担保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审批及订立
第十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