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证券代码:872334 证券简称:科炬生物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天津中新科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中新科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中新科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便
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在全国股转系统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
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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