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2330 证券简称:思伟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杭州思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思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杭州思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杭州思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控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联法人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方签署有效协议,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章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挂牌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要求,规范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
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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